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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開太低 國稅局來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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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2/25)
聯合理財網提供

約定租金千萬不要太低,國稅局查核房東申報租金低於通常水準案件時,一旦發現房東低價租屋,不論是否屬實,均可按照市場較高的租金價格,重新對房東調整補稅。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調查租賃所得申報案件,會與市場的租金水準進行比較,租金明顯偏低者,縱使房東確實以低價租屋給房客,亦未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國稅局仍可按通常租金水準對房東補稅。

 

國稅局重新調整低報租金收入房東的租賃所得稅,源自法律授權。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約定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

 

這類案件的納稅人(房東)即使舉證實際租金所得並未高於稅捐機關核定的租金收入,往往也打不贏稅務官司。

 

財政部指出,中區國稅局有一宗行政救濟案例,納稅人甲申報所得稅時,列報2010年全年租金收入為3.6萬元,扣除43%必要費用後,以租賃所得20,520元報稅。

 

中區國稅局認為甲申報的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因此參照財政部所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重新設算甲的租賃收入59,906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認定甲應報繳的租賃所得是34,146元。

 

甲不服並提出行政救濟,主張其每月收取的租金確實只有3,000元,且承租公司也已開立扣繳憑單,並非憑空無據申報。但是全案經國稅局調查鄰近房屋的平均租金,均較甲的出租水準高,因而在復查時即予駁回。

 

財政部強調,訂定當地一般租金的通常水準,是為避免形成規避租金收入的漏稅弊端。同時,租金收入並不受所得稅法收付實現制的限制,只要構成申報租金低於通常水準的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就可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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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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