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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購屋陷阱知多少? 我的真實遭遇
發言:訪客
時間:2009/6/8 下午 02:57:10
 IP : 218.166.56.XXX
揭開玉蘭花廣告背後的醜陋──X信房屋仲介購屋陷阱紀實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在X信房屋木柵店前員工翁姓業務員的介紹下,我與內子認識了X信房屋木柵店蔡姓業務員,他倆人極力推銷座落於捷運萬芳醫院站附近某30年中古屋。倆人向本人與內子表示,該屋鄰近空地已經為某建設公司收購,且建設公司正與該社區住戶商談都更改建的事宜。倆人並以該屋的地點鄰近學校與商圈,深俱自住與投資雙重價值,來說服本人與內子。其間,本人曾當面詢問過兩人,屋主為何要出售此屋? 蔡姓業務員表示由於黃姓女屋主投資股票失利,才有意出售,並且有多組買家有意購買此屋,但因出價尚有些微差距,因而仍在考量中。基於上述的理由,又在貌似中厚老實倆人的親切的帶看下,內子漸為所動而傾向購買該屋,於是交付蔡姓業務員新台幣八萬元整為斡旋金,正式委託蔡姓業務員向賣方出價斡旋。

謊言的開始── 一場荒謬的戲碼
幾經斡旋後,買賣雙方同意以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整成交,於是約定新台幣八萬元整斡旋金轉為為購屋訂金,並於同年七月一日在X信房屋木柵店進行簽約,蔡姓業務員表示因屋主目前不在國內,故請賣方代表──該公司王姓經理與代理人,代為簽約。我與內子不疑有他,於是於七月一日當天一同至木新路該店地址處簽約。
本人與內子到達該店簽約時,X信房屋木柵店內凌姓代書、該公司王姓經理與蔡姓業務員已經在店內等候,凌姓代書並已填妥X信房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大部份資料,賣方黃姓女屋主事先已簽妥該契約內所附之房屋現況說明書一只,擔保該屋無因天然災害所產生的損害,只等買賣雙方簽字。我與內子閱覽該契約內容時,賣方代理人李姓小姐自外抵達該店。閱覽該契約後,我與內子詢問過幾個付款問題,也詢問該屋現況問題,王姓經理都說沒問題。於是雙方出示身份証件,由凌姓代書與該店王姓經理、蔡姓業務員協助下完成簽約,契約書完成裝訂後,本人與內子並無查覺該契約書所附買賣雙方的身份証影本,賣方影本竟張貼該李姓小姐之影本,而非黃姓女屋主本人証件。
簽約後,凌姓代書要求內子(內子為該屋登記所有權人),簽立購屋尾款之本票一只(內子擬以銀行貸款支付購屋尾款),金額新台幣四百 萬元整,內子為求謹慎,並要求凌姓代書於本票影本上註明用途,並約定歸還,內子卻忘了填寫本票之抬頭。

謊言(二) ── 欲蓋彌彰的掩飾
由於該房屋有漏水的情況,內子於簽約前,在翁姓、X信房屋木柵店蔡姓業務員的鼓吹之下,向黃姓女屋主提出借屋裝修的要求,並獲屋主的同意。於簽約後,在X信房屋木柵店翁姓前員工的介紹下認識了幾家裝修業者,在完成比較各家條件後,決定了其中一家來進行裝修工程。該業者旋即進入該屋進行初步的拆除工程,在拆除入口處門粱下方之落地鋁門時,突然上方粱發生混凝土大量剝落,不知情的工人遭剝落混凝土砸傷的意外,上方粱處剝落後「鏽蝕的」鋼筋外露,長度約一米有餘,業者將工人送醫後旋即電話告知翁員此事,並向翁員要內子電話號碼欲通知內子此事,翁員遂趕到現場查看,查看後示意該業者:「不要告知買方此事」。事後竟要求業者以塑膠帆布遮掩該瑕疵處,並指示業者儘速將該處以水泥抹平並砌上磚牆掩蓋。

謊言(三) ── 裝模做樣的現場會勘
本人與內子得知該房屋的瑕疵情況後(該屋除有涼上瑕疵外,亦有拉扯傾斜的現像),第一時間立即電告該公司蔡姓業務員,本人與內子會同該員至現場查看,蔡員亦通知該公司王姓經理前來會勘,王姓經理表示屋主不在。本人與內子當場要求屋主應提出安全鑑定報告以釐清安全與責任問題,王姓經理以電話與屋主聯絡後,表示屋主有誠意解決此事。而後本人見賣方並無積極處理的意思,逕自以存証信函與照片告知黃姓女屋主,房屋有多項瑕疵,請她提出專業鑑定報告,並要求勘驗當日要通知買方到場。
會勘當天,王姓經理仍表示屋主不在台北,但現在人在南部,由他代表屋主出席。會勘時,由內子所委託的工程行業者帶領空手到的建築師(並無攜帶任何儀器或測量工具),至現場各處以目視查看後,並至該屋上方二、三樓同一位置處查看,於相對應位置均有斜向裂痕的修補痕跡,二樓處外牆甚至有長距離之大裂痕。
會勘後,建築師當所有人面前解釋斜向裂痕係由地震所引起的損害所致,內子亦當場詢問是否為裝修時所造成的損害,建築師很肯定的表示該瑕疵應原本就已經存在,而施工拆除該粱下方的鋁門時,所產生的振動將原本覆蓋於該瑕疵處的混凝土帶下掉落。本人亦詢問該屋有「拉扯傾斜的現像」是何原故? 建築師推說傾斜必需全棟測量並測量地基掏空的係數方可知曉。

謊言(四) ── 避重就輕的鑑定報告與指鹿為馬的解釋
會勘後幾日,該仲介公司蔡姓業務員通知內子報告已出爐,屋主也已經回來,要買方至該公司木新路營業處所與賣方協調,本人親至該處與賣方看報告並協商。到達時,賣方由一名劉姓男子自稱為屋主出面,並與該公司蔡員與王姓經理早已到場等候,該劉姓男子手持著鑑定報告,態度囂張地告訴我說:「鑑定報告上面寫著是你們拆除鋁門所造成的損害,我房子好好的交給你們……我沒有責任……云云」,我當場要他給我一份副本,劉姓男子說這份報告是我花錢的,才不要給你們一份。後來我又要求至少要給我過目,上面明明寫著是921 331地震是主要原因,劉姓男子竟然可以做指鹿為馬的解釋,而我當場反駁他,現場建築師也肯定表示係由921 331地震所引起的損害所致,當時現場蔡姓業務員與王姓經理皆在現場知悉;不料其二人臉色鐵青,當場竟對此事沉默以對,我感覺事有蹊蹺,於是我以退場結束這場所謂協調會。

謊言(五) ── 令人瞠目結舌的調解會
本人返回家中後向內子告訴協調會的情況後,倆人深感X信房屋木柵店已經失去做為公正客觀第三人應有之立場,因而決定求助公正的第三人,因此向消基會提出申訴與法律協助,消基會義務律師建議我們可要訴訟前,應向該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於是我向文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正式提出調解。調解當時,劉姓男子偕其配偶(黃姓女所有權人)與蔡員與王姓經理出席,仍以強詞奪理的解釋搪塞推托,毫無誠意。會中,劉姓男子並承認其身份,除了是幕後屋主外也是X信房屋木柵店的負責人的身份,亦囂張地自曝該房屋為「公司的房子」、「法院見」等令人瞠目結舌的言論,當場亦有多人知悉。

謊言(六) ──房屋安全交易帳戶失效 助紂為虐的X信房屋總公司
鋼筋外露曝露於空氣中持續氧化,鄰居們也前來關切,而賣方卻仍推卸其瑕疵擔保的責任,本人與內子為此事傷透腦筋,求助無門不知如何是好時,我與內子再次求助於消基會的法律協助,律師建議我們可依先前判例,自應付尾款中先扣除房屋補強的工程款、前黃姓屋主應付之水電費與房屋稅、地價稅後(共新台幣十四萬餘元),再會匯出所餘款項予X信房屋仲介公司之房屋交易安全帳戶中,我們依律師建議,免得因違約而被沒收先前已付之款項血本無歸,待而後釐清責任。渠料X信房屋總公司房屋交易安全帳戶,於收到此筆匯款後竟於匯入後幾個小時後立即任由黃姓女所有權人自該帳戶中提領,並清償其於銀行中之貸款,X信房屋總公司明知此交易標的有糾紛,並未徵得買方同意逕自付款,其所謂「房屋安全交易帳戶」完全破功,對買方完全無保護作用。

謊言(七) ──欲哭無淚 賣方竟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在本人扣除上揭款項前,皆通知對方與諸關係人本人之處理方式,如有異議可提出,怎知對方並無異議,在本人採取上述作為後,某日竟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來函告知某本票是否為內子所開立? 並應准許持票人進行假扣押。我們所購之屋竟遭法院查封,因本票為「無因票據」所以提出抗告也沒用,才知道凌姓代書受到X信房屋總公司指示竟將其職務所應保管之本票交由賣方,完全沒有事前告知買方並徵得買方同意。

謊言(八) ──如此多的謊言與誤導只為遮掩一個背後大真像
有第三關係人告知本人與內子,此房屋的瑕疵並不止如此,建議我們自行找建築師鑑定傾斜的問題,當建築師於夜間以雷射水平垂直儀在粱柱、牆面上打出參考線時,我簡直不敢相信我的眼睛,傾斜角度竟如此大。還告訴我這只是一樓喔,這房子還有很多地方的粱柱、牆面都是傾斜的。隨後建築師進行測量並計算出傾斜的比例並發報告,報告中指出該屋許多牆面粱柱屬於1:50或1:200的嚴重傾斜,其中1:50在法規中已達到『重建標準』,1:200已超過法規中可容許的誤差範圍甚多,依法令可要求賣方負起賠償責任,最高點與最低點落差高達28公分。並以「對內空間已不適合居住」的結論。

謊言(九) ── 貸款銀行主張未取得第一順位 要我還錢
某日內子突然收到該屋貸款銀行摧收經辦來電告知,該銀行因賣方未予塗銷原本設定,導致銀行竟無法順利取得第一順位債權,質問內子是否將款項付給賣方,後經我們查証才知道賣方以我們所支付之款項清償,但卻不負起其塗銷設定的義務,並侵占應歸買方所有的「他項權利義務証明書與清償証明」,致令買方無法塗銷遭銀行要求還錢。

消費者申訴 ──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既然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消基會都愛莫能助,我們也曾找過文山區某議員尋求協助,議員的助理也很熱心的將我們的資料轉送給台北市消保機關,還將本案列入管考,並轉給仲介業的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承辦人很好心的安慰內子說我們的案子並不是最慘的,有人透過仲介買屋給了四百萬(不知道她說的是哪一家仲介?),隔天仲介就拉下鐵門人就不見了。經過他們的了解,承辦人最後給我們的答案竟然是「X信房屋仲介木柵店並無行政疏失」,還說我們主管機關並沒有調查的能力…..你們要向消保官申訴嗎?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真不知道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難到,到頭來是拿出血汗錢購屋消費者的問題嗎?

自求多福 ── 漫漫自救路
如果不是求助無門,我想任何人都不會想要興訟,走上法律的途徑,但事到如此我們也不得不走上此路。要想打官司,依目前司法制度一、二審是可以自訴,不必委任律師,到了三審才非得要委任律師(法律規定),依我與內子兩個上班族的情況,我們既無法律的專業背景(我想很多人都跟我們一樣吧!),也不熟悉訴訟的複雜程序與書狀,所以律師費的支出再所難免。
惶論我與內子身心所受的煎熬,以我們目前三件官司(刑事與民事)所有的律師費(三審)+反擔保金+擔保金+法院規費+價值鑑定費+瑕疵鑑定費+裁判費….零零種種加起來要打這個官司,可能要拿出的現金遠超過這個標的物一半以上的金額(隨官司情況改變很難估計)。
凡此種種讓我與內子回想起與對方交涉的期間,X信房屋仲介木柵店王姓經理曾有恃無恐的在電話中表示:「打官司你們打不贏的」,或許這句話正預告著我們的未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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